问题 | 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1、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在下列标准二倍以上的; 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④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⑤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上述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条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既会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会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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