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劳动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无效?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仲裁 |
解答 |
1、劳务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2)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发生劳务纠纷之后,也是可以申请仲裁的,但是在提出仲裁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交有效的仲裁协议,也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在仲裁申请书之中,需要包括劳务纠纷双方的名字、性别、职业,以及工作单位、仲裁请求等的相关信息。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哪些情形下,劳动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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