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多久?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多久? 票据追索权期限三个月、六个月、两年。具体的追索权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需要签章吗? 1、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三、在票据上签章的方式是什么? 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会消失。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不能在进行追索。如果对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多久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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