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进行债权买卖合法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 双方进行债权买卖合法吗 卖债权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合法。这种转卖的行为被称之为债权转让行为。债权人将债权出卖给他人,无需债务人同意,只需尽到通知义务即可。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该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债务人转让债务时,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 债权买卖的前提是什么 债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有效债权包括现有债权和将来债权。关于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存在不同见解。《民法典》予以明确规定。《民法典》第440条第6项规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被出质。第761条也承认将有的应收账款的保理。依据《民法典》第467条,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故该规定可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债权转让,即将有的债权也可被转让。 三、债权买卖的外部效力是什么 1. 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后,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后,该债权转让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应向受让人清偿债务,而不得再向让与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依然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该履行行为并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受让人依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至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向让与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2.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权 第一,抗辩延续的根据和抗辩产生的时间。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因此,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而遭受损害,受让人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应优于让与人曾经享有的权利,而是和让与人的权利同样。同时,较之债务人受让人更有能力控制由此所产生的风险。故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时债务人只需向让与人提出抗辩即可。 第二,抗辩范围。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这些抗辩包括阻止或者排斥债权的成立、存续或者行使的所有事由所产生的一切实体抗辩以及程序抗辩,包括: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不发生的抗辩,债权因清偿、提存、免除、抵销等而消灭的抗辩,基于双务合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以及程序上的抗辩等。 四、债权买卖如何通知 合同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其债权的行为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以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到达,是指债权转让的事实经过一定的方式使债务人知悉,如书面通知送到债务人的住所,或者口头告知债务人等。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要求,所以债权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都是适当的。如果因债务人以外的原因使债权转让的通知没有到达债务人,则对债务人不发生任何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债务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原来约定的时间的,不影响该通知对债务人的拘束力,但债务人的履行符合约定时间,只是履行的其他方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将债权转让通知对方的直接后果即使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一经通知,债务人即应当依照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的受让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不得再行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债务人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再行撒销。只有在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撤销通知时,债权转让的协议才能失去效力。 双方进行债权买卖合法吗,债权买卖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在债权买卖中,债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以获取一定的收益。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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