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一、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第二,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第三,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上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第四,内涵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合同接触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从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实际成立的规定: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达所包含的内容,并可以随时检索所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同吗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相同。区别在于: 1、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或自成立时生效,或生效条件成就、生效期限届至时生效等; 2、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是合同终止虽然包括合同解除,但是合同终止不全部是因为合同解除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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