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信诈骗的行为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电信诈骗的行为有哪些? 1、谎称被害人医保卡进行异常操作。 2、借推销假冒保健产品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 3、借推荐“优势”股票之名,骗取股民交纳会员费。 4、冒充中奖,要求缴纳“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 5、冒充公检法人员。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20万属于诈骗数额较大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作为经济犯罪的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包括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 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4、犯罪数额不同。 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5、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三、经济犯罪中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电信诈骗的行为有哪些,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电信诈骗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是有比较多的方式处理的。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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