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异议是指什么 |
分类 | 知识产权-商标 |
解答 |
一、商标异议是指什么 商标异议是指商标局对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予以调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二、商标注册原则是什么 商标注册有下列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四、使用在先原则。 五、商标分开注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商标转让形式是什么 商标转让有下列形式: 1、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 2、继承转让。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商标转让是指由法院等公权力机构进行商标归属判决后发生的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商标异议是指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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