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独生子女证是否还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后独生子女证是否还有效 一般规定,离婚后未再婚的原有的独生子女证继续有效,本人也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独生子女办证,详情可以咨询当地计生办申请。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二、离婚时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夫妻在婚前自愿签订的书面形式的财产约定,是有效的,离婚时,应当按照才约定处理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夫妻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且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约定必须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能采取欺骗、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制对方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应当如实地反映当事人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是夫妻财产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3)约定的内容必须完全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借财产约定损害对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借财产约定逃避债务和排除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无效。例如不得利用夫妻约定来逃避纳税的义务,或者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履行,或者非法转移赃款赃物逃避刑罚的制裁等。 (4)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双方的口头约定一般属于无效,且无法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离婚协议书先公证还是先离婚 离婚协议书并非一定要进行公证的,若当事人想公证离婚协议书,那就先办理公证手续,然后再办理离婚手续。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离婚协议公证手续如下,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离婚协议草稿(如当事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以代写);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5、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后独生子女证是否还有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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