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工伤9级伤残鉴定标准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鉴定 |
解答 |
一、劳动工伤9级伤残鉴定标准 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5、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6、发声及言语不畅; 7、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8、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10、肺修补术; 1 1、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12、膈肌修补术; 13、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14、食管修补术; 15、胃修补术后; 16、十二指肠修补术; 17、小肠修补术后; 18、结肠修补术后; 19、肝修补术后; 20、胆囊切除; 2 1、开腹探查术后; 22、脾修补术后; 23、胰修补术后; 24、肾修补术后; 25、膀胱修补术后; 26、子宫修补术后; 2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28、乳腺成形术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手指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手指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断裂或功能丧失; 2、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超过1厘米,小于2厘米; 3、手指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三、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流程怎样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劳动工伤9级伤残鉴定标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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