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诈骗34亿元判几年?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集资诈骗34亿元判几年? 1、集资诈骗34亿元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单位非法集资财务不一定会被抓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都规定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只有在知情并对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才会被抓。如果财务不是非法集资的直接主管或直接责任人员,则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二、非法集资一定判刑吗? 1、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不一定判刑 参与非法集资,只有同时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会被判刑。如果是自己参与非法集资,那么属于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不属于犯罪,不需要判刑。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 1、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也有可能不存在。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此,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牵连关系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体。 2、诈骗罪是状态犯,不可能存在事后共犯。 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继续犯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而状态犯是不法行为已经完成,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 3、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其构成要件是: (1)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指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 (2)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3)两个以上的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才能成立牵连犯。 4、牵连犯的形式有如下三种: (1)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意思而实施犯罪,其使用的手段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主观意思实施犯罪,采取的结果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3)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一个行为同时与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并存,该行为相对手段行为时,是目的行为,相对结果行为时是原因行为。 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不一定判刑,首先实施了此种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对于罪名不成立的情形,当然是不会被判刑的。即使是罪名成立的情形,是否会被判刑也需要法院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对集资诈骗34亿元判几年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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