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拍卖债务人有抵押清偿顺序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抵押物拍卖概念 抵押物拍卖是指当抵押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还清或无力偿还债权人欠款时,债权人便有权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用于抵押的抵押物。 二、抵押物拍卖清偿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等规定及法律经验,拍卖中有如下环节及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而这些问题也应当在我们设计“协议拍卖”法律条款时被重点关注: 1.关于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明确的拍卖委托(包括拍卖费用的承担)。 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 2、关于是否评估,以及由何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及评估费用的承担)的约定。 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 3、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4、关于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 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5、 关于竞买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的确定,以及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问题。 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拍卖价款(包括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6. 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拍卖周期、拍卖成功后债务人的附随义务等问题。 综上所述,债权人拍卖债务人有抵押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照章执行。当债务人被证明无力偿还所欠借款时,债权人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介入对所抵押物品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无权私自对债务人的所抵押物品进行变卖或处理。而且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关抵押品的处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邯郸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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