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见证的程序有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一、遗嘱见证的程序有什么 (一)已经有遗嘱的。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2、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遗嘱; 3、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 4、去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内容为了解立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5、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 6、回到单位做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二)没有遗嘱,需要委托后去见证立遗嘱过程的。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 2、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3、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 4、为立遗嘱人做笔录; 5、回律师事务所作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立遗嘱的形式有什么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遗嘱无效的情况有什么 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 1、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分配了其他人的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的也是个人财产,如果遗嘱分配了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 3、遗嘱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胁迫、欺骗。遗嘱应当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详。遗嘱应当表示具体明确,对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不认可遗嘱效力。 5、留多份遗嘱或已有公证遗嘱后又订立其他类型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遗嘱见证的程序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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