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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离婚,孩子已结婚,财产怎样分配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一、父母离婚,孩子已结婚,财产怎样分配

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虽然未成年人由一方抚养,但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并不因其不实际抚养子女而消灭。其子女作为未成年人,其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问题仍然是父母双方共同监护的内容,应由父母共同行使。在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子女更改姓氏,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要求更改子女姓氏,其行为是无效的。

夫妻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要给孩子改名的,需征得另一方同意;无论另一方是否给予抚养费,是否有违反《离婚协议》的行为,抚养一方均无权单独更改姓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否则,应责令恢复。

子女满十八周岁以后,可以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离婚后女方不让男方看孩子怎样处理

离婚后女不让男方看孩子,男方首先可以与女方协商让其配合自己行使探视权;如果协商不成男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配合行使探视权。

如果起诉后法院判决了怎样行使探视求或者双方是诉讼离婚,法院已经就探视权的行使作出了判决,但女方仍拒绝让男方看孩子的,则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男方想离婚女方不离怎样办

男方想离婚女方不离,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和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无效后,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的,男方可以在分居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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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