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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写征收行政诉讼状
分类 行政类-行政诉讼
解答

一、如何写征收行政诉讼状

应该这样写征收行政诉讼状:首先,需要写清楚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其次,应当写明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另外,还需要写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最后,应签名或者盖章,并写上具体日期。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如何一并审查

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指法院对行政行为同时进行整体审查和具体审查。整体审查指从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出发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指从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行政诉讼再审如何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在再审阶段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作出判决,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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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0: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