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法律如何规定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承包 |
解答 |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法律如何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有什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有协议、招标以及拍卖。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从而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还须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三、私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私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需要改变国有土地的用途的,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个人是不能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类型的。 如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类似。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法律如何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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