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是否存在房地分离情况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宅基地是否存在房地分离情况 目前,农村宅基地的确面临着房地分离的问题。 为了推动宅基地的流通及对农村进行全面振兴,应该将宅基地的所有权与房屋的使用权益严格区分。 允许农房有条件地自由流转,同时让宅基地的使用权继续由当地农民持有,如此就可将市场调节作用和制度规范紧密结合起来。 对于获得农房所有权的人士来说,他们可以借助于房地分离模式,设计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方式以保持合理的财产权利结构。 此外,针对宅基地和农房拆迁的特殊情境,我们尽量采用“房地分离”的赔偿策略。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因此其补偿部分理应径直划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并经过集体协商后再公平、公正地分配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家庭。 然而对于农房的所有权方面,则属于农民自行享有,因此对应的补偿权益也应归属到每一个农民手中。 总的来看,征地补偿通常区分为土地和房产两个类别,尤其在土地部分,我们可能会提供现金形式的补偿或者安置费用,甚至还可能会提供重新划分的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作为替代品; 至于农房部分的损失,则单独予以赔偿,补偿金额则要依据宅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实际占地面积以及房屋重建所需花费的成本估算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宅基地是父母名字,子女都能享受拆迁待遇吗 宅基地是父母名字,子女都不能享受拆迁待遇。 宅基地的权属归谁,谁就享有拆迁待遇。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 1、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征收补偿的方式,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2、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等。 进行拆迁补偿时,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给予补偿。并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即违法建筑,将不予补偿。 属于违法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5、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6、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宅基地是否存在房地分离情况”,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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