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所取得的工资收入、奖金所得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知识产权所创造的经济利益、由继承或者接收赠与而来的不属于特定某位家庭成员的财产,都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同时,如果夫妻之间通过约定明确表示各自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这将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需要偿还债务的情景下,若债权方知晓该约定,则应依照个体财产进行债务清偿;但若债务方并不了解有关财产约定的情况,依旧需要联合其余方一起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具体如下: 1、夫或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婚前个人的举债行为,一般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擅自以夫妻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为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确约定或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否则一方要单独承担责任。 3、夫妻一方因从事违法行为或恶习所负债务。 对于一方将钱用于赌博、吸毒所负的赌债、毒债等,一般配偶不需要偿还。但对于第三人的借款,如果第三人善意且不知情,仍需保护其利益,对外以夫妻财产承担。但夫妻内部,应由过错方承担。 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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