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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一、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哪些?

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1、串通犯提供公民信息罪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按照各行为人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分别处罚;

2、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标准是哪些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是指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四)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有四层含义: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是对象的特定性。只限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

三是内容的特定性,只限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是后果的特定性。只限于造成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对信息披露违规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是吗

首先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并没有规定信息披露违规罪。

其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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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5: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