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的起诉保险公司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诉讼 |
解答 |
一、交通事故的起诉保险公司吗 在实践中,仅起诉保险公司并无不可,然而必须明确的是,保险公司对受害者所负有的赔偿义务实际上是代替肇事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使保险公司能更好地行使其抗辩权利,同时确保能够彻底查清案件实情,人民法院通常会决定将该车辆的投保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必须伴随有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当我们谈论到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特定条件方可被视为“交通事故”。这些条件包括: 首先,参与该起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正在驾驶车辆(无论是机动还是非机动车辆); 其次,此起事故应发生于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之内; 第三,若要被判定为交通事故,至少需要确定其中一部车辆正处在运动之中; 最后,对事故缘由进行客观分析发现,事故当事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过失或都至少有一方在驾车或行人行走过程中实施了不当行为,且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倘若未遵循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标准,则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事实上,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并非不可行之事,然而关键之处在于深入理解保险公司所履行的赔偿义务实际上就是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全面行使其答辩权利,同时确保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得到明确揭示,法院则往往会选择将涉案车辆的投保人为共同被告纳入到诉讼程序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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