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定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定刑事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公安机构若在获得充足证据证实涉案人员已构成犯罪行为,且其可能面临严厉刑罚,同时存在明显的逃避司法程序、损毁关键证据或伙同他人串供以混淆视听等恶劣行径之时,可依法作出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的决定。此项举措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有序地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公安机关在逮捕前能扣押财产吗 请允许我向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物品的相关规定。若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和文件,必须得到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及批准,并精心制定扣押决定书。倘若在现场勘查或搜查中需要实施扣押行为时,该决定应由现场指挥官亲自做出。 然而,当被扣押物资金额巨大或可能对企业正常运营产生严重影响时,扣押行为需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进一步授权与批准,且须精心制作扣押决定书以确保此次行动合法合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安机关获取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严重的犯罪嫌疑,且可能面临重大处罚,且还伴随着逃脱司法程序、毁灭证据或者相互串联诋毁等恶劣行径时,他们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刑事拘留措施。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顺畅进行,以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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