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是事实收养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一、哪些是事实收养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收养小孩条件是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养孩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收养人需要没有子女; 2、收养人需要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 3、收养人没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相关疾病; 4、收养人的年龄需要在30周岁以及以上。需要注意的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登记程序是哪些 收养登记程序如下: 1.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2.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 3.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办理登记,发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哪些是事实收养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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