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离婚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离婚可通过起诉、协议等途径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自愿协议离婚的,应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的过程有哪些 起诉离婚的过程: 1.提起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5.法院进行调解; 6.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起诉离婚的条件限制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禁止性条件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被宣告失踪提起的离婚诉讼必须符合宣告失踪的时间规定。 首先,离婚诉讼属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起诉条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条件如下: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再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的有效途径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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