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谈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由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浅谈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由谁 【有期徒刑的期限】浅谈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由谁提出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建议,应由其原刑罚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的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确定,因罪犯判处刑种和执行场所不同而有不同,具体到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时为:减刑、假释建议书应由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所在地的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提出,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是否准予减刑、假释予以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关于浅谈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由谁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温馨提示】如果以上回答没有找到你满意的答案,可点击咨询按钮与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我们将为您更加详细的解答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如何确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怎么去确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浅谈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由谁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