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行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赠与行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是哪些 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如下: 一、赠与合同被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了。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发生转移后因为受赠人存在下列情形撤销了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股权赠与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1、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形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 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赠与行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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