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不提供监控怎么办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一、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不提供监控怎么办 若您对所在地区的教育管理部门具有不满或疑惑之处,可考虑致电该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也可选择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提出申诉。特别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及其附属教育机构中接受学习和生活照料时,如遭受了人身伤害,且这些组织并未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教育与管理工作,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者来说,他们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与人身损害有关的关键证据、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孩子在学校自残,学校有责任吗? 若学生的自我伤害现象是由于学校教育管理不当所造成的,那么学校便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当未成年人在接受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课堂教学与日常活动在内的各类课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事件中,校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倘若未履行好其对于学生的教育与监管之责任,就有义务对这起侵权事件负起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倘若您对教育管理部门的某些政策或措施存在疑虑或者不满之处,可以选择联络该部门的投诉热线进行反馈,同时亦可向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提交申诉申请。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对于那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受到一定限制的未成年人在校园及其他附属教育机构内遭受伤害的情况,如果相关组织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那么他们将面临法律追责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主张身体损伤方面的经济赔偿,并需要准备好起诉书、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必备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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