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一、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在自愿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一次性地支付所有薪资报酬。但是,若由于员工个人因素导致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则依据劳动合同条款,公司有权向其索偿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此时对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进行扣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劳动法离职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规定可知: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应遵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处于试用期阶段,或者在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劳动的情形中,又或者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劳动报酬支付及工作环境改善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无条件地通知用人单位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指出,在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之际,用人单位有责任一次性全额支付其所有薪资。然而,若由于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则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向其进行追偿。赔偿金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该员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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