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的见证人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一、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的见证人条件是什么 打印遗嘱见证人条件主要包括: 1、人数必须为两人以上,且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有见证人签名; 2、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范围内的人员; 3、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没有条件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情况。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定变化如下: 一、新增继承开始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二、增加丧失继承权和继承权宽恕制度规定; 三、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四、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五、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的见证人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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