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贷款已还请,还可以再用公积金贷款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一、公积金贷款已还请,还可以再用公积金贷款吗 原则上是可行的,然而,申请者须在偿清贷款之后并持续保持6个月以上的正常缴款状态,以及账户中有超过六个月的储蓄额以后,才能够再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您递交贷款申请时,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首先,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其它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其次,拥有稳定的工作以及可观的经济收入,诚信度优良,有承担并偿还贷款利息的能力; 再者,必须提供购建住房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材料; 此外,须同意采纳公积金中心所接受的保险或抵押措施; 最后,还需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所有其它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须前来咨询 为了获得所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需要首先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或者通过电话联系该部门,以获取详细的贷款信息以及咨询需要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需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以及相关评估事宜 1.借款申请人必须携带必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文件,亲自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接受公积金贷款的初步审核。 2.如有必要,为评估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其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信用评估《授权书》。 3.贷款经办部门将根据相关程序要求,打印出相关的单据,并明确告知借款申请人之后应如何办理后续事务。 4.若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购买的房产进行评估,贷款经办部门的staff会为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是其委托人可以据此申领抵押物评估服务。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在重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申请人必须将现有的贷款结清并维持至少连续六个月的正常还款记录;此外,申请人的个人账户中应保有至少六个月的储蓄余额。针对具备贷款资格的申请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申请人须为本市居民或取得当地合法居留证件;其次是,需拥有持续稳定的工作和可观的经济收入来源;再次是,申请人需要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后是,申请人需要提供购买或建设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需同意接受公积金中心所实施的保险或者抵押等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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