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证据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证据调查 |
解答 |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证据吗 在法律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有效的证据加以采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独特的电子数据形式,可以归类于证据类别之一。 其次,任何证据想要被法庭采纳为正式的诉讼依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认证过程,以确保其具备"三性"——即客观真实性、相关性以及合法性。 具体来说,这些证据包含以下几大类: (1)涉案人员的口供或陈述; (2)文书类证据; (3)物理性质的证据; (4)视听性质的证据;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8)现场勘查记录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电子数据存在不稳定、易篡改等特性,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具有效力的法律证据并不容易。 作为有效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2)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 (3)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证据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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