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有哪些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2.公司资不抵债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 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是需要作出裁决的,如果准予破产的,是需要公司组织债权人会议,来行使相关的职责的。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需要哪些要素才能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 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成立条件具体如下: 1、免除必须是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或者是书面; 2、债权人放弃债权是不可撤回的,即表示送达给债务人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免除必须是指向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表示免除,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债的关系不消灭; 4、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该项债权的权力,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债权人被宣布破产时,债权人不能任意处分其债权债务,故也不能做免除的意思表示。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要同时具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有瑕疵或者不成立都属于无效的债务免除。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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