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不执行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拘留不执行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将无需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一)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 (二)年满十六周岁但仍未达到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且首次触犯了治安管理规定; (三)年龄超过七十周岁者; 以及(四)作为孕妇或正在哺乳界定下不满一岁婴儿的女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拘留不执行以后又被抓了 刑事拘留演变为逮捕之后,通常会紧接着被法院判处刑罚,然而这两个环节之间并无必然关联。因为在此过程中,还需要经历审查起诉阶段,而这一阶段有可能产生以下三种情况,即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酌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特定人群而言,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青少年首次出现违法行为;年龄介于十六至十八周岁之间的青少年;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且不满一周岁的女性。在上述情况下,将不再直接适用拘留相关的法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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