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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一方欠款是否需共同承担债务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一、夫妻一方欠款是否需共同承担债务

居住于同一婚姻关系内的两个成员双方所形成的债务行为,无论该债务产生的源头为何,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此份债务需由两个婚姻伴侣一并承担且需全数偿还。

然而,若该借贷行为是由一位婚姻伴侣以其个人名誉为基础、超越了家庭日常必需支出所需的范畴,那么这种类型的贷款就无法被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从而也就无须让另一位配偶承担还款任务。

这其中有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作为参考:

首先是在一段婚姻关系的初期阶段,其中一方借款购买的财富变得越发重要并且成为了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负债所引发的债务也应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其次是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须的所有财务压力,比如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背负的各种责任;

此外还有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或者某一方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经营利润用于改善家庭生活或家庭成员共享时,所引致的债务也毫无疑问地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再者,夫妻中的一个或两个都可能遭遇疾病治疗,以及那些患有法定必治之疾的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些医疗债务同样应视作夫妻共同的负担;

然后是抚育孩子和供奉长辈所引起的债务;

最后,包括夫妻中的一个或两人支付教育和培训费用,以及维持正当社交场所消费所带来的债务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当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共同签署了债务文件,或者其中一方在之后予以追认,甚至是通过其他形式表达了与另一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那么这样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的负担。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如双方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行为以及其他必须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融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欠债可以析产吗

对于已婚夫妇其中一方所欠之债务,无论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拍卖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皆须遵循以下原则:仅能针对该房产中属于该名债务人的份额进行拍卖;若共有人在此期间就分割共有财产提出了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请析产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此予以批准并允许在诉讼程序中断定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法律中,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是指源于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各种债务,这一责任通常需由婚姻中的双方共同履行,除非这些债务源于个人的荣誉贷款并且超过了家庭日常所必需的开支。一些特殊情况同样会涉及到共同债务,比如在新婚期间购买重要资产而导致的债务、维持家庭生活基本需求的支出、因为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生病治疗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为孩子、老年人提供教育和赡养的费用等等。此外,如果夫妻双方签署了债务文件或者其中一方对某项债务进行了确认或者表示愿意共同承担,那么该笔债务也将被视为共同债务。同时,协议约定以及特定的融资行为也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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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8: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