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否能重复适用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否能重复适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若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设定的法定期限已届满,应立即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这表明,强制措施并无法无限制地反复适用,只要法定期间一经满期,便必须解除相关的强制措施。因而,刑事拘留这份强制措施也不得进行多次连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若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设定的法定期限已届满,应立即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这表明,强制措施并无法无限制地反复适用,只要法定期间一经满期,便必须解除相关的强制措施。因而,刑事拘留这份强制措施也不得进行多次连续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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