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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嫌受贿罪的立案条件是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一、涉嫌受贿罪的立案条件是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六条与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关于涉嫌构成受贿罪的案件立案所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四点:

首先是行为人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以各种手段强制、索要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提供相应服务,使他人从中得到了实际的获益;

其次,受贿金额达到了法律所设定的“较大”门槛,或出现了其他较为严重的犯罪情节,侦查机关便可进行立案调查;

再次,若受贿金额极为庞大,或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情节,则必须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展开侦查工作;

最后,如果受贿数额达到极其惊人的程度,或是具有其他极端恶劣的犯罪情节时,同样也需马上进行立案侦查。关于立案标准,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则可能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参考最新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通知文件来确定具体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涉嫌受贿罪两个月后会怎样

若行贿罪案已被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则检察院须于接手后的一个月内就该案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遇重大、复杂之案件,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且满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而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则可延长至十五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该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三条所明确指出的,对于受贿罪的立案条件可以概括如下:以职务便利为条件,直接从别人处索取或未经合法途径获取财物并企图以此来获得个人利益;如果金额已经达到较小的程度或者是在犯罪过程中有较为严重的情节存在,即是符合受贿罪立案的条件之一;如果犯罪金额已经非常巨大且犯罪情节属于极其严重的情况,应当立即立案进行调查处理;即使犯罪金额尚未达到巨大的数量级,但犯罪性质极为恶劣的情节同样需要按照受贿罪标准进行立案调查。这其中涉及到的立案标准,是由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做出相应的调整及更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紧密关注最新的法律解释以及相关通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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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7: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