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同时存在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同时存在吗 在此,我们强调指出,如果存在如下任一情况,即一方当事人以非法侵占为主要动机,在签署以及执行相关合约的过程中,通过欺骗等手段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大量财物,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并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具体而言,如果涉及到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程度,那么该行为人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若涉及的财物价值更为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该行为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也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及的财物价值极其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人,他们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其全部财产。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以虚构的公司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来签署合同; (2)以伪造、篡改、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3)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履行合同; (4)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匿; (5)采用其他任何手段来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如何界别认定? 在对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进行区分和辨识时,需参照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明确了解自身并未具备合同履行的实际能力或者相应的担保措施,若明知此点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动机,刻意采用欺骗等手段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甚至是自然人缔约从而获取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那么便应当被视为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处以刑事惩罚; 其次,对于个人而言,即使自身仅具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提供少量担保,尽管已经竭尽全力,但是由于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合约义务,此时应该按照合同纠纷加以处理; 再次,若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然而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却依旧利用欺骗等手法与他方订约获利,而且涉及金额相当庞大,对对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类情况则应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对此类事件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由对方要求赔偿,这些涉案人员已经将骗取的财物退还,可以在判刑角度上予以适当减轻处罚; 最后,如果国有单位或是集体经济组织具备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其相关负责人为了获取对方的信赖并与之签约,却故意夸大其履行能力,并且在合约生效之后虽然付出极大努力去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仍然没有达成预期效果,这类情况也应视作合同纠纷来进行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同时存在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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