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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不移交吗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解答

一、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不移交吗

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工作终了之后,如遇特定情形可无需将其提交至司法机关处理。然而,在这类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保证该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清晰明了,证据充足且确凿无误,同时撰写好起诉建议书,连同所有涉及到的案卷资料以及相关证据彼此组成完整的套装,以备向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决策。然而,若案件并不具备刑事案件的性质,或者案情模糊不清、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那么公安机关有权选择不予移交。另外,倘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依法撤销此案。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以上所述的各项规定,皆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侦查及审查过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从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刑事案件公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所谓公诉案件,是狭义上的刑事公诉案件,其意为由各级检察机构遵循相关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以惩戒犯罪者为目的,依公正程序向法院起诉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的情形。原告方在启动该种诉讼机制时需要准备以下必备资料:

首先,应具备主要罪证资料,并且需根据被告数量按比例增加副本(或复印件)作为辅助呈堂;其次,必须提供原、被告二者详细且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最后,若委托人选择他人代理诉讼事务,还需要附上明晰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便核实其资格与身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当侦查工作圆满完成且犯罪行为已被查明、证据确切无误之时,公安部门即可向检察机关递交起诉建议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起诉。然而,若此案性质存在疑虑或是所搜集的证据尚显不足,公安机关有权暂时将案件予以搁置而无需立即移送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如若发现原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成立,则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对该嫌疑人采取依法撤销并释放的措施,同时需通知当初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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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