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用什么人去办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用什么人去办理 办理取保候审的事项通常由犯罪嫌犯本人及其亲属或是其委任的律师负责提出申请。在申请的过程中,必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递交详细且正式的书面请求,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担保人员或者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用什么保证金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之额度设定,标准如下所规定: 首先,其起始额度定位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其次,相关决策机构应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潜藏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案件的性质以及嫌疑犯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全面考量并最终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最后,取保候审保证金将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执行机关进行统一收取和管理。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且其子女不满一周岁的妇女; 第四,对于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证据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 第五,在提请逮捕后,若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形; 第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况; 第七,移送起诉后,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用什么人去办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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