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什么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可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1)因追逐竟赛而导致恶劣影响的行为; (2)在酒精浓度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3)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当车上乘客人数严重超出额定值,或其速度严重超过规定限制时; (4)未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致使运输过程中产生公共安全风险。 《刑法》第133条 之一规定,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如下: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什么可构成洗钱罪 为了掩盖、隐藏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所获得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经济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实施了诸如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依据我等国法相关条款之约定,以下四种行为均归类于危险驾驶犯罪范畴:(1)进行高速驾车的比赛,其所引发的不稳定后果构成了显着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2)酗酒后驾驶汽车,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3)在长途客运用车过程中,由于驾驶员超员超速行驶而导致的各类意外情况;以及(4)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运输等相关安全方面的管理条例,从而直接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上这些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与交通运输的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予以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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