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可以定性是寻衅滋事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什么情况可以定性是寻衅滋事罪 关于寻衅滋事罪行的具体界定如下所述: 首先,肆意伤害他人并对其身体构成实质性伤害、携带凶器进行肆意伤害或具有其他恶性行为情节的; 其次,故意追逐、拦截、侮辱他人,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导致受害者产生精神失常、自杀等极端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再次,强行占据、夺取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价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且这种行为发生过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后,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紊乱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拘留 在无法满足刑事拘留标准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获得无罪释放或免于拘留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法院对一个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定罪判定后,依据犯罪情节轻微程度而作出的一种刑罚裁量结果。这是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已构成犯罪事实基础上,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作为概括性的选法理由和法条适用依据的具体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对他人造成实际性的身体伤害或者持凶器进行人身侵犯;其次是故意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并引发严重后果;再次是强行破坏公私财物,其价值超过两千元并且这种行为多次发生;最后是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导致社会秩序严重失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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