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15万量刑是多长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贪污15万量刑是多长 倘若涉案者被判决贪污15万元财物,则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也需要缴纳罚金。所谓的贪污罪,其定义就是有关人员在职务上利用职务权限,通过侵吞、盗窃、诈骗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公款的犯罪行为。 此外,那些接受国家级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协助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如果他们也有类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吞、盗窃、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攫取国有财产,那么这些行为同样可以视为贪污犯罪。对于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此类人与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其他人存在紧密的联系,共同实施了类似的行为,那么将会被视作共犯进行处理。贪污罪相较于一般的贪污行为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形态表现。尽管它们之间有着很多共同点,例如都涉及到贪污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但是,贪污罪在构成方面还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在刑法规定中,涉嫌贪污罪的贪污行为,同样存在对贪污金额、情节方面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15万,有不诉的可能吗 在某些情况下,贪污罪行无需被提起诉讼,例如,若该罪行的追诉期已超过法定时限,或是罪犯、被告人身亡的情况下,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 此外,存在以下任何一种状况,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已经启动了相关程序,也应撤案、不起诉、中止审理、宣布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高,依法不构成犯罪的; (二)违法行为的追诉期已经超过法定年限的; (三)已经得到特赦令豁免刑事处罚的; (四)依据刑法属于告诉才处理范畴的罪行,未进行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故身亡的; (六)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相关涉案人员涉嫌贪污十五万元人民币,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惩罚,同时还必须承担额外罚金的赔偿责任。贪污罪的定义涵盖了利用职位优势而进行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对公共财物进行不当获取的犯罪活动,如侵占、偷窃、诈骗等等。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社会团体授命的人来说,如果他们采用类似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同样也会被判定为贪污罪行。共同犯罪的情况则需要考虑到与上述机构人员相互勾结的贪污行为。贪污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贪污行为,其构成要素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在我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金额和情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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