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女方没养过孩子女方要得过去孩子不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哺乳期女方没养过孩子女方要得过去孩子不 当涉及到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女方未必能够稳获抚养权。例如,若女方患有无可治愈的具有传染性的病症或者其他严重的身体残疾,使得子女无法与之共同生活的话;或者在所述情况下,母亲同样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和能力,但却未能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相反,父亲有足够的能力且子女更加倾向于跟随父亲一起生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父亲有权在哺乳期内主动争取直接抚养子女,且这种诉求通常会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哺乳期女方想要离婚怎么判 依据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对于女方在分娩后的头一年期间要求离婚这一事宜是严格受限的。其法律含义是,倘若女方在哺乳起始阶段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那么法院在审慎评估并权衡各种特定情形之后,方可决定是否能受理该案子。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往往会优先关注孩子的最大利益以及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可能会做出有利于维护女方及其子女权益的裁决。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各自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的影响因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在哺乳期间,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并不仅仅属于女方拥有。当女性出现患有重大传染性疾病或者肢体残疾等状况,导致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未能履行其应有的抚养义务,而父亲则具有足够的抚养能力并且子女更愿意跟随父亲生活时,父亲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获得直接抚养权。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予以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