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一、哪些情形下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出租人拥有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合法权限,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1)未经出租人许可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 (2)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转借房屋或者自行调换使用房屋; (3)未经出租人允许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用途; (4)累积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之久; (5)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空置超过六个月; (6)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7)恶意损坏房屋设备设施;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其他可以被收回房屋的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若在以下场景中,格式条款可能无法具备法律约束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意排除对方最重要的权益;另外还包括准予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若承租方出现严重违反租赁协议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将房产转租、转让或替换;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长期拖欠租金达六个月及以上;公有住房闲置超过规定期限且无合理原因解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故意破坏房屋设施;或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房屋被政府收回等情形,出租人有权依法行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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