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公安机关不介入保险合同纠纷有追诉期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关于公安机关不介入保险合同纠纷有追诉期吗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追诉期的时限为三年之久。关于诉讼时效的具体设定可用以下原则来概括:在面对此类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下,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予以保护,然而该项法律权利的受保护有效期仅限于三年内。具体而言,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所享有的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开始计算。然而,若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已逾越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类案件提供保护。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存在重大特殊原因,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关于公摊面积的法律法规 关于国家公摊面积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指出,所谓公摊面积,乃是整栋楼全体所有权人所共享的整体建筑物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总和。此部分面积与各套房内部的建筑面积相加后,便共同构成了商品房总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具体包含诸如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设备间、保安室、变电室、过道走廊、公共门厅、垃圾道、共用墙体、整栋楼用于公共服务及管理的各类用房等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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