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保险自杀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什么保险自杀不赔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自杀被明确列为除外责任范畴,这意味着无论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产品种类如何,保险公司均不承担针对此类自杀行为的赔偿义务。 然而,若被保险人签署的是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额前提条件的合同,并且自合同生效日起已经超过了两个完整的保单年度,在此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发生自杀事件,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条款规定,履行相应的理赔责任。但是,如果合同生效时间尚未达到两年,保险公司将不予支付任何赔偿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什么保证书具有法律效益 以下条件构成的保证合约方能产生合法的法律约束力: 首先,担保人和债权人必须均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表达须符合事实情况且真实无误; 再次,担保人为债权提供的担保物资,务必为其依法所有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最后,作为前提条件,主合同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订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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