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的公告送达满足什么条件 |
分类 | 诉讼仲裁-仲裁 |
解答 |
一、仲裁的公告送达满足什么条件 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仅限于被告无法直接联系到并且通过其他常规手段也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公告期间为六十天,公告期满即视为已完成送达程序,相关法律文件正式生效。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固定居所时,公告期限将延长至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申请仲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首先,需具备有效的仲裁协议; 其次,需要提出明确的仲裁请求,同时陈述相关的事实与理由。所谓明确的仲裁请求,是指申请人希望通过仲裁解决的具体争议,以及期望维护的相关财产权益。而相关事实则是争议合同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实际发生的详细情况; 此外,申请人主张的事项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的纠纷应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间因合同关系或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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