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非法处置罪还可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解答 |
一、犯非法处置罪还可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规则,对于刑事裁判书中所包含的、涉及到财产权益的部分,一旦被判罪者侵占或者处置他人财产时,国家审判机关即须按照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追偿或者退还财物”的命令,并且进行严格的执行落实。因此,针对这类财产的民事诉讼是无法启动的。在面对刑事案件的时候,受害方应该依据刑事裁判书,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以此来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得到应有的补偿;若认为还有其他被告承担着连带赔偿责任,则可向法院申请将其列为新的被执行人。 然而,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程序不可逾越,即禁绝跳过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即使法院执行部门未能成功对刑事被告实施强制执行,并对于受害方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给予了拒绝的裁决,受害方也仅能就该裁决提出异议,而不能以此为由再次以民事案件形式提出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犯非法拘禁罪多少立案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非法拘禁必须持续超过总计24个小时的时长; 其次,若存在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况,累计次数达到了三次及以上,或者在任一次的非法拘禁行动中,被拘禁者达到了三人或以上,那么便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 再次,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期间对受害者采取了诸如捆绑、殴打、侮辱等暴力手段,则应按照此标准进行刑事立案; 最后,如果非法拘禁导致受害者出现残疾、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亦应按照此标准进行刑事立案。 此外,对于那些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案件,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按照此标准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同样地,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受害者无辜的前提下仍然实施非法拘禁的案件,也应按照此标准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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