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一部分可以拿来诉讼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合同的一部分可以拿来诉讼吗 您有权就合同中的特定条款发起法律诉讼。在执行这一步骤时,请务必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数量制作相应份数的副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出诉讼申请须具备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原告需为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身份明确无误; (3)诉讼请求具体且有充分的事实及理由支持; (4)案件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且受诉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起诉的正式形式,即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若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采取口头方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相关情况后,将内容录入笔录,并通知被告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合同的字必须在最后写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在合同各方未对签署位置予以特殊规定的情形之下,签名部分并不需要位于合同文本的结尾处。 然而,针对签名,须遵循常规的书写方式进行,而非反向或使用诸如口部、足尖等部位完成,以防在处理可能发生的争端过程中,鉴定笔迹方面出现任何可供争议的话题。 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选择采取合同书形式缔结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签署栏或印章日起,该合同即告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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