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代书遗嘱怎么写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一、公证处代书遗嘱怎么写 1.在撰写代书遗嘱时,需由立嘱者亲自口述遗嘱内容,再由一位见证人代为书写形成书面文本。 2.对于代书遗嘱而言,必须有两位以上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以担任代书职责。 3.遗嘱见证人们须在此过程中亲临现场,见证整个代书遗嘱的全过程。 4.在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署遗嘱时,均需在遗嘱上留下清晰的签名; 同时,代书遗嘱上还必须明确标注出年、月、日等具体日期信息。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写本人姓名,则遵从相关规定,采用捺印或盖章的方式替代签名亦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公证处归哪个部门管 我国公证机关乃隶属于国家司法证明体系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架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统揽指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并不归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之中,而是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之规定建立并运作,其使命并非追求经济利益,而是依法独立履行公证职责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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