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销商收了样机工厂不给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一、经销商收了样机工厂不给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调解协商是解决争议的首选途径,各方应通过深入的沟通与友好协商,针对存在争议的造价部分进行充分交流,互相体谅并达成共识。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妥善解决争议,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此种解决方案通常适用于争议分歧相对较小,各方面对争议的理解差异较小的情况,并且各方均愿意在某些方面做出适当让步。 2.协调也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法之一,各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对造价争议中所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以及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关键问题进行明确界定。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积极协调,使得各方之间的造价纠纷得以顺利化解。采用此类方式解决争议,往往源于各方对计价依据及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足,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的信任度较高或是倚重于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措施。 3.仲裁则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形式,就争议问题给出明确结论。各方可依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请求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诉讼则是争议解决的最终手段,若合同中未载明仲裁条款,亦未能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选择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将按照司法程序,通过调查核实、做出判决和采取强制措施等手段处理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二、经销商和代销商的根本区别 首先,代理行为中的双方构成了代理关系,但是在经销行为中,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被定义为买卖关系; 其次,在代理行为中,代理商是代表委托人(即生产商)进行销售活动并签署销售合同的,然而经销商则是以自身名义开展销售业务; 再次,作为代理商,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佣金,但对于经销商来说,他们通过进行商品买卖,赚取的是商品价格与卖给顾客价格之间的利润差异; 最后,由于代理商和经销商角色的不同,相应地,两者在面临法律责任时的承担主体也有所区别。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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