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业务员拒赔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保险业务员拒赔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倘若保险公司业务代表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失误,导致所购买的保险未获生效,那么这便成为保险代理商的过失所在,并依循既定规范,保险代理商应对由于过失而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此乃保险从业人员作为保险公司员工应尽之责。 然而,当这类情况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公正解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保险业务员只签劳务合同是否合法 劳务合同的合法性毋庸置疑。它容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建起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劳动力供需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署的协议,劳动力供应方为劳务输出方,劳动力需求方则为劳务接收方,二者通过该协议约定,劳动力输出方向接收方提供劳务服务,而后者则向前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劳务合同的实践中,雇佣方通常占据主导地位,而受雇方则处于被制约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享有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雇佣方与受雇方之间的主体身份仍存在明显的不平等现象。有关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根据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用管辖原则,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若由于保险业务代表在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导致保险未能按照预定生效,那么这就是保险代理人所犯下的过错。根据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代理人有义务对因为他/她的行为而导致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负责进行赔偿。同时,当这种过错涉及到员工在履行其职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可以寻求通过法庭诉讼来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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